年9月1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约谈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索尼音乐、英皇娱乐、中国唱片总公司、正大国际音乐等二十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批评当前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出现的抢夺独家版权、哄抬授权价格、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等现象。事件的核心是独家授权模式。那么,对数字音乐进行独家授权是否真如官员所言会那么不可取?还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吗?
先从数字音乐产业利益链开始。数字音乐传播链涉及音乐人、唱片公司、网络音乐平台和网络用户等利益相关者。除了极少数音乐人(词作者、曲作者、乐手、录音师、歌手和制作人等)自有工作室个体经营之外,大多数音乐人通过签约隶属于唱片公司,唱片公司拥有旗下音乐人的音乐著作版权,并借助版权获取收入。对于国内数字音乐市场,拥有著作版权的音乐权利人不单单是环球、华纳和索尼这三大国际性音乐公司,还有英皇娱乐、滚石音乐、中国唱片总公司、正大国际音乐等华语区知名唱片公司,更有成千上百的中小型唱片公司,总体上呈现层次分明的混战格局。国内网络音乐销售渠道主要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的QQ音乐、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三大音乐平台,以及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和阿里虾米音乐等有力的竞争平台,形成腾讯一家领先、多家赶超的格局。产业利益链中还应牵涉的主体是帮助音乐人或中小唱片公司维权的音乐著作协会组织,如国际唱片公司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显示,年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亿元,网络音乐用户达5.03亿人,占中国网民总数的68%。中国音乐市场规模在全球排名升至第12位,数字音乐和流媒体音乐排名全球第9和第7。中国数字音乐占比高达96%,数字音乐收益占比全球第一。国际唱片协会(IFPI)认为,中国是下一个伟大的全球机遇,有可能与世界上最大的美国音乐市场比肩。中国音乐市场被IFPI认为是全球机遇,这是中国的正版化音乐环境、互联网+音乐以及文化娱乐大产业崛起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带来的结果。
在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的大环境下,中国音乐市场目前呈现两大趋势:
1.中国数字音乐平台市场从群雄逐鹿进入到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领先,阿里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在第二梯队跟随的“1+3”寡头竞争格局,促成了中国音乐一级市场走向分众时代。
2.数字内容产业正版化是大势所趋,游戏、影视和文学都在正版化和版权集中化,音乐不例外。回首年至年华语乐坛进入“死水期”的十年间,互联网盗版严重冲击音乐人的生存,好音乐作品难现。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将中国市场视为“音乐黑洞”,国际音乐巨星甚至不愿来中国登台演出。华语乐坛这段不堪回首的过去,刺激华语乐坛洗心革面,从年开始竞相购买音乐独家版权,通过积极推动数字音乐正版化和商业化争取应有利益。独家版权有鲜明的排他属性,在数字音乐市场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引发了不少的讨论,也有许多需要澄清。
问题1:独家授权是垄断行为还是竞争行为?
民法总则明确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没有正当理由,法律不能任性地限制权利人行使其专有权,强迫权利人枉顾市场竞争和契约自由而必须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各种行使其专有权的方式,包括独家授权和非独家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权利人授予引进方独占使用该版权的专有权利;非独家授权意味着引进方对著作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使用不产生排他性效力。自然,专有权让音乐权利人能在数字音乐市场采取多种授权模式获得盈利。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的排他性,独家授权模式遭到“导致音乐版权市场垄断”的质疑。
音乐著作权人与数字音乐平台之间达成独家授权从法律上看无可厚非。除非独家授权合同条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否则任何机构无权强迫其达成非独家授权协议,或者强制获得独家授权的被许可人转授权他人使用。即便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角度,目前国内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权做法也不能简简单单地认定为会导致市场垄断,更不能指定为属于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
独家授权模式是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的前沿领域,目前学术界偏向于不支持它是垄断行为的论断。更何况,独家授权还常伴随着转授权(分销授权)。自从年10月腾讯音乐(当时系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就万首歌曲的音乐版权转授权开始,至今四大音乐平台之间,仍在频繁和大量的进行转授权,如阿里和腾讯之间在年9月的破冰合作。获得优质音乐作品独家授权的平台出于商业利益和传播度考虑,拥有很强的激励在独家总代理期限内尽量挣足收益以补偿高昂的代理费,因而往往会考虑通过合理价格向其他平台开放授权,而不是只会紧紧攥在自己手中,形成“独家版权+转授权”的版权流转和获许模式。
同时,数字音乐独家授权并非中国特色。拥有多年音乐著作权立法经验的美国并不排斥数字音乐交互式传播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从美国音乐产业发展历程来看,苹果音乐、Tidal等多个数字音乐平台也在采用独家版权模式。独家授权也是一些大牌歌手发行音乐作品的通常模式。为了迎合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音乐传播模式,美国法律创设了数字表演权,对于交互式数字音乐服务而言,音乐权利人可与平台自行达成包括独家授权在内的各种许可协议。当然,美国法律对独家授权作出了一定限制,如一家唱片公司拥有的录音制品中要有10%不可独家授权。美国数字音乐市场,是否采取独家授权主要还是由音乐权利人根据市场来决定。
问题2:独家授权是良药还是阻碍?
民间有这样一个声音,认为独家版权模式导致数字音乐行业过度竞争、阻碍音乐作品的自由传播和限制产品创新和用户体验,成为了行业发展的壁垒。然而在本人看来,阻碍我国音乐市场发展的真正障碍,是盗版和免费下的过度“自由”。我国数字音乐市场长期深受网络盗版的冲击,高度的“自由”在表面上是以“无偿”和“公益”方式促进着音乐作品的分享和传播,却让整个音乐产业掉入“饮鸩止渴”、自断生路的恶性循环中。内容公司缺乏投资源动力和文化创新力、网络平台难以保本纷纷转行或倒闭、用户形成心安理得地享受“免费午餐”的畸形思维与消费习惯,导致整个音乐产业陷入深深的无奈与绝境。面对如此处境,几大互联网巨头旗下的数字音乐平台积极求变,QQ音乐、酷狗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平台均采取独家版权战略,与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积极购买版权,逐步扭转用户免费消费数字音乐的思维和习惯,培育网络用户付费收听数字音乐的意识和认知,形成C端消费者付费、B端商业广告植入相结合的场景化和功能化的音乐商业模式。
独家版权模式在版权环境净化与用户付费市场拓展等方面功不可磨,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独家版权的成功具有经济学理论支撑。
首先,独家版权模式击中了音乐权利人授权和收取版权费用渠道分散的痛点,通过竞相出价方式按约定将音乐版权授权一家信誉较好、市场影响力较大的平台独家代理、不但能借助被授权平台的分销渠道扩大市场和降低交易成本,还在独家授权花落谁家的竞争过程中帮助权利人获得更高的版权费用。中国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正迎接着音乐版权正版化、音乐消费多元化、音乐市场分众化、数字音乐商业化所带来的红利期,稳定和增长的版权以及演出收入,帮助他们拥有更多的资金和动力投入到音乐创作和内容生产中。
其次,通过高价竞争购买得到独家版权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拥有强烈的激励在约定时间和区域内充分发挥独家授权协议谋取利益,因而围绕被授权的数字音乐进行营销和维权的动力十足;同时独家授权也保证了事后的营销和维权努力带来的好处不会“外溢”,该平台不用担心出现在非独家授权下其他平台怠于营销和维权而搭便车的现象出现。正因为与平台独家版权合作,让音乐在版权上有唯一的“主人”、成功地规避了非独家授权下事后投入的外部性问题。平台运营商的这些所作所为,直接促使了大量未经授权音乐作品迅速下线和有偿采购版权音乐,有力净化了版权环境和促成了互联网音乐平台的行业自律,维护了合法版权持有者的应得利益。长期来看不单单激发了处于数字音乐产业链上游各环节的主体从事音乐创作、整合和传播的积极性,保证数字音乐产品提供的长期健康繁荣。同时,各家音乐平台服务商通过打造从音乐付费下载到数字专辑付费购买,从会员曲库特权到粉丝铭牌升级、封面解锁等新玩法,教育和培养了绝大部分一直以来并不具有严谨契约精神和版权意识的中国音乐消费者。
总之,独家授权模式让音乐创作者和权利人获得高授权费和节省向多家授权发生的高交易成本,让平台运营商对被授权音乐产品的营销、维权、付费消费培育和政策环境营造等努力带来的外部性内部化,也让广告主获得产品销售的获客机会。同时,网民也能从更丰富多彩和欣欣向荣的各个音乐库中欣赏到高品质的听觉大餐。独家授权使得出现音乐权利人、被授权平台、广告主和消费者等多方共赢局面,促进整个音乐行业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添砖加瓦。
问题3: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是否优于独家授权模式?
虽然独家授权模式有助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还有其他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更佳方案吗?借助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抱团授权专业维权组织是否更好呢?
当前国内音乐版权维权的现状是,大型唱片公司由于拥有专业维权队伍和专项资金,常亲自维权。缺乏这些资源的音乐人和中小型唱片公司,则常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代之维权。音乐人和中小型唱片公司等音乐权利人抱团加入(或组建)集体管理组织,希望其代表会员团体从事专职维权等行业自律管理和规范工作。抱团委托一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版权维权的初衷是,希望能解决单个权利人无力维权或维权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的问题,并帮助规避单方面维权而被他人搭便车的激励缺乏问题。
理想很美妙但是现实很骨感。由于国内行业协会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即音著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只能是一家且缺乏退出机制。这就导致出现诸多严重问题。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凭借垄断地位向音乐著作权人收取过高管理费。据媒体曝光,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首次分配的版权费总额1.2亿元,扣除税金后先由中文发数字公司提取监管平台费万元,剩余部分由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五五分成,其中集体管理组织分得的50%作为运营和宣传等管理费用。音乐权利人的收益不到总收益一半,对此颇有微辞,质疑音著协“借鸡生蛋”。
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和分配过程也不透明。权利人的作品究竟被哪些机构使用了多少次、管理成本和收费成本究竟在总收入中占多大比例、被用在何处等问题,音著协一直未能对外给出解答和披露。作为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应自觉接受权利人的监督,但现实是:除了一纸账单之外,权利人根本无法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和分配行为。监督缺失必然导致信任缺失。于是很可能形成这样一种可悲的局面:权利人越来越不愿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因缺乏代表性更加难以收到钱,能分配给权利人的收益越少。在这场游戏里,几乎全是输家,只有个别人利用运行规则不透明成了大赢家。
即便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和规则透明度问题得以解决,抱团委托这样一个维权和自律组织也不如独家授权模式,能净化音乐版权环境和培育有效和健康的音乐产业链。因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就意味着形成了音乐权利人有偿委托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维权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激励理论,由于音乐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在利益诉求不同,且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能力和努力方面的信息的了解并不充分和全面,委托代理维权工作必须付出一定的代理代价,主要是集体管理组织会在营销和维权等工作上偷懒,并在出现营销和维权不利时向他人或外界环境推卸责任。这些对净化版权环境和培育音乐产业链都是不利的。显然,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维权的思路不如独家授权。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