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合音乐集团、北京鸟人艺术、正大音乐、竹书文化、二十一东方艺术、华谊音乐、看见音乐等十余家唱片公司齐聚一堂,呼吁国家立法部门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广电组织以及机场、饭店、酒吧等商家在利用录音制品提高其收视率、收听率和吸引客户并增加营业收入时,无需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任何费用。
自年开始,国内唱片公司就积极呼吁,录音制品是录音制作者投入巨资,组织编曲、演奏、演唱者及录音混音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获酬权。年底国务院法制办《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唱片公司相关负责人。鸟人艺术总经理周亚平认为,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当是录音制作者应有的权利,目前录音制作者权项严重缺失,导致投入和收益严重倒挂,立法机关要考虑立法的公平性,才能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太合音乐副总裁刘鑫认为,因为录音制作不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导致适合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弘扬社会主旋律的音乐以及适合在酒店、商场播放的具有艺术格调的音乐无法得到市场回报,进而导致投资和制作,日渐衰微。
据了解,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业内人士认为,录音制作者获得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不仅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录音制品原创内容的创作、出版和传播,也可以让广播组织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节目源并从中获益。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高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