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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你侵权了吗知识产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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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最重要的点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前提在于,被侵权的人他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在学习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权利的时候,要学习权利的内容,权利的行使期限,权利的行使限制等方面内容,才能够对其进行全面把握。

例一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本题正确答案:AD

答案

解析

首先,我们整理一下这个案例中,甲、乙唱片公司、歌星丙的权利甲作为歌曲《红苹果》的著作权人,享有这个歌曲的著作权,即著作权法第10条包括的所有权利。乙唱片公司是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录音作品制作者的权利。丙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因为篇幅所限,我就将C选项错误的原因进行具体的分析丙是表演者,表演者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面4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这里就有个区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我们认为,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包括机械表演加上现场表演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仅仅包括现场表演。本案中,因为歌星丙唱的音乐已经被刻录成了CD,故某商场将这个CD在营业时间播放,系机械表演,仅仅涉及到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不涉及到表演者的表演者权,某商场仅仅需要获得甲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故C选项中某商场的行为没有侵权,故C选项错误。

例二

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年9月公布,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本题正确答案:C

答案

解析

其实,对于一个技术的保护,由于阶段不同,保护的方式和效果会大不一样:

分解成三个阶段,两个节点

1、该技术公开之前(本题中的年9月之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2、该技术公开之后,被授予专利之前(本题中年9月到年7月3日),进行临时保护,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内,如果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的,要向专利申请人付费(这里付的是适当费用,而非赔偿费用),侵犯专利申请人该项技术权利的,专利申请人只能够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后,起诉侵权人。

3、该技术被授予专利后(年7月3日之后),作为专利保护。

A选项说法错误,支付的是适当费用;B选项中,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C选项显然正确,乙公司在年7月3日之后,仍然销售和甲公司相同汽车的行为,故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在年7月3日之后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并且组装汽车进行销售,构成专利权侵权。记住一句话:对于专利技术的保护始于申请日,专利技术的侵权是在专利授权日之后,那么,对于专利技术申请之后,专利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允许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用。

例三

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本题正确答案:AD

答案

解析

在知识产权法的学习中,对于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还是比较重要的,比如说,本题中,集体商标是指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其商标项下的商品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商标。而且需要注意,《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的各种行为,其实质在于侵犯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实质在于侵犯了商标的识别的功能。本案中,超市的加贴自己的销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河川”商标的识别功能了吗?显然没有。因为,加贴自己的销售商标,并不妨害别人知道这种荔枝的生厂商是河川县的荔枝生产商。其次,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证明商标项下的商品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本案中的“河川”商标并无体现。而集体商标体现的

来源:知识产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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