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上线发行是音乐最主要的传播方式,音乐平台是音乐版税最主要的来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音乐平台传播音乐,需要同时获得4个主体即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并且向该4个主体分别支付报酬。
那么一首音乐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产生的收益,该4个主体如何划分呢,标准是怎样的?
年4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照顾各方的权利情况下,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称“北京高院规定”)。
关于网络平台传播音乐的规定如下:
第3.2条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元。
根据该北京高院规定,如果网络音乐平台未经过许可擅自传播歌曲《A》,那么法院如果按照元来判决,词作者判给元,曲作者判给元,歌手判给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判给2元,即:音乐的4个权利主体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的版权占比分别是8%:12%:13.33%:66.67%。
那么我们可以参照此标准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网络音乐平台经过《A》歌曲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4个权利主体的许可后上线传播,扣除运营成本及网络平台分成后的版税收益是元,词作者应得元,曲作者应得元,歌手应得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应得元。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A》的翻唱版本,词曲作者仍可主张拆分该翻唱录音版本的版税。翻唱版本越多,词曲作者可获得的版税收益越多。
实践中,词曲创作者获得的版税合计占比往往不足10%,为了激励创作,为了行业公平、健康发展,期待司法机关出台的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可以成为行业商业合作的指引。
徐智省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徐智省律师曾服务腾讯音乐集团、太合集团等文娱头部公司,深耕文娱版权行业近10年,懂法律、更懂行业。
徐智省律师带领团队专注于音乐、演出、MCN短视频、有声书、直播、动漫、影视剧、综艺节目、艺人经纪等产业。累计服务百余文娱公司和艺人,获得高度认可和信赖,累计成功代理百余件案件,曾接手Vfine起诉papitube案、陈雪凝艺人经纪合同案等业内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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