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慑于假阳性规制错误,当前我国反垄断制度框架过度依赖事后管控规则,不当纵容了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行为。与网络效应和用户粘性相比,数字内容平台真正的市场力量源于受版权法排他权保护的版权集中壁垒。自然垄断效应的削弱与事后监管工具的全面失灵要求反垄断法转向竞争导向型的监管思路,在单一卖方平台建立绝对垄断地位前,予以结构性调整。通过设定合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标准、引入版权控制人关键设施开放义务、扶持替代性公共选项三种救济模式,能以较低成本维持数个平台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在兼顾版权集中规模效率的同时,重拾竞争益处。分析我国典型数字内容市场可以发现,在线音乐和电子学术期刊市场版权集中的反竞争效应强于流媒体视频和电子书市场,此种情况应引起反垄断监管部门警惕。
关键词:数字内容平台??版权集中??结构性救济??自然垄断??存量市场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媒体技术极大地改变了音乐、影视、书籍市场产品分销和服务的成本结构。数字化管理时代,内容产品的边际生产、管理和分销成本变得非常低。与此同时,急剧扩大的版权内容使用需求不断催生更加便捷的版权付费使用机制,通过数字内容平台集中实现海量作品的电子交付有效满足了这一需求,但相关市场也呈现出了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少数几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拥有巨大的市场力量。以腾讯音乐、中国知网、亚马逊电子书等为代表的数字内容平台,通过直接获取版权所有权或者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集中了海量作品版权(以下统一称为:版权集中),获得了极高的市场渗透率与占有率,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中国知网被指责滥用其在国内中文学术文章检索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限定期刊只能与其交易,不当提高数据库使用费违反了反垄断法。腾讯音乐与环球、索尼和华纳等大型唱片公司签订的“独家版权”许可协议也于年初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调查,但年2月便传出相关调查被中止的信息。
有学者认为,数字内容平台拥有巨大市场力量被认为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所不可避免的市场扭曲。另外,学界广泛借鉴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动态竞争效应,认为网络空间内的垄断是脆弱的垄断,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都有可能同人人网、飞信一样于顷刻之间衰落。由此他们认为即便数字内容平台拥有了垄断地位也不足为惧,因为任何过高的利润都将会产生强烈的激励,促使效率更高的潜在竞争者进入并取而代之。换言之,反垄断学术研究主流观点认为必须承受一定程度的静态不效率以便提高动态竞争效率,只要使静态效益损失处于可控范围内即可。相反,严厉的反垄断干预将带来过度干预的风险,阻碍那些有效率的集中行为。因此,容忍数字内容平台垄断地位形成,采取事后监管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性救济措施被认为是最符合社会福利的选择。
监管实务层面,自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革命以来,反垄断监管框架将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挂钩,以消费者价格监管作为主要分析手段,并购审查中的拆分、资产剥离等结构性调整手段近乎冻结。在美国,自克林顿时期起,除短暂调查微软在其windows系统内自动嵌入explorer浏览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外,政府未针对任何潜在科技托拉斯并购发起过大规模的反垄断调查。经营者集中制度对于国内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并购行为一直保持缄默,腾讯音乐收购海洋音乐(旗下包括酷狗音乐、酷我音乐),滴滴uber合并等均未受到任何挑战;反垄断法被实际上限制于仅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署垄断协议等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此前十余年则是多适用行为救济,结构救济适用不足,目前似仍维持此前趋势”。
消费者福利标准是否过度弱化了反垄断法执法,是否需要修改反垄断法以应对日渐兴起和地位不断稳固的互联网托拉斯,新布兰代斯学派与后芝加哥学派之间的争论已历时两年有余,笔者无意卷入相关争论。本文中笔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