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袂
音乐作品侵权类案件中,相比数量庞大的KTV歌曲侵权案件,涉及歌词改编行为的案件要少得多,也往往更为复杂,可能会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摄制权等多种权利。
从研究层面看,这类案件因其复杂性、稀缺性、多面性,为业内人士喜闻乐见。基于此,小编从知产宝案例数据库多角度检索,搜集整理出以下几件涉及歌词改编行为的著作权案例,以飨读者。
案
例
目
录
《一封家书》案
《牡丹之歌》VS《五环之歌》案
《感恩有你》案
《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边》VS《长得丑,活得久》案
《相爱》VS《送我一朵玫瑰花》案
《迟到》案
《青春舞曲》案
《求佛》VS《一世情缘》案
No.1
案例一
()京民初号
侵害著作权纠纷
云南俊发公司未经李春波同意,使用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在其 虽然《送我一枝玫瑰花》以《相爱》为基础改编,但《相爱》是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民歌)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因此,葛顺中对民歌《相爱》的改编并不需经过万志民许可,《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应归属对《相爱》词曲改编作出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
No.6
案例六
()京民初号侵害著作权纠纷未经许可,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在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将《迟到》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电影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删掉部分主旋律,减少了“她温柔又可爱,她美丽又大方”两句歌词。
原告:陈晓因(笔名:陈彼得)。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对于以旋律、音调为核心的音乐作品而言,上述改动,已经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但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损害原曲作者的声誉,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No.7
案例七
()京民初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谭维维在《我是歌手》演唱的《青春舞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青春舞曲》进行歌词比对,发现谭维维演唱版本在原歌词基础上增加如下内容:“皱纹里的笑容曾经开过花眼泪含着痛苦曾经结了果心事全都落在你白色的发殊途同归世间一首苍凉的歌我的青春你曾经来过我是曾经的你你是未来的我当我老了是否真的年轻过当我枯萎是否真的鲜活过我的青春你也曾经来过”,删除了“别得那呦呦别得那呦呦”。
原告:王海成。
原告:王平。
原告:王海燕(WANGHAIYAN)。
被告:谭维维。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中,将谭维维在《我是歌手》中演唱的《青春舞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青春舞曲》进行歌词比对,虽然谭维维演唱的版本对原歌词进行了内容增删,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一修改未实质性地改变原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思想、感情,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这一修改导致原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No.8
案例八
()鄂01民终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将歌曲曲名《求佛》改为《一世情缘》,词曲为陈超、誓言,将歌词“赶走坟墓爬出的忧伤”修改为“赶走心中爬出的忧伤”,将歌词“我在佛前苦苦求了几千年,当我在踏过这条奈何桥之前”修改为“我向上天苦苦求了几千年,当我在关闭这扇爱情窗之前”。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世延。
关于双方当事人出现的著作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网络平台上充斥着虚假故事以及没有给陈超署名的情况,陈超没有举证证明系辛世延所为。其二,《欢乐中国行.魅力信阳站》、《年代秀CCTV3》中将歌曲曲名《求佛》,改为《一世情缘》,将歌词稍作改动的侵权事实,辛世延系因节目组不允许出现“佛”、“坟墓”、“奈何桥”等文字,临时所作的修改,辛世延的行为系按照官媒宣传的要求,因歌词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亦属情有可原。其三,辛世延在其他官方、正规的演出或者唱片制作中,因系辛世延作为演唱者的歌曲专辑,作为封面、海报设计要求,虽未注明每首词曲作者,但在其歌碟内的单曲中均注明了词曲作者,属于行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二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论述超出了陈超诉讼请求指向的范围,在说理部分予以纠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网络#郑智化发文回应星星点灯歌词被改#